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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宜学院发【2017】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6   点击次数: 【字体: [复制链接]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17】5号

宜宾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及学生,以及以“宜宾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师生员工学术规范教育。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风建设信息的发布、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二级部门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预防体系。通过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途径建立我校学术不端预防体系。学校将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定期开展对教师的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检查与审核学生撰写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专项调查处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材料,报告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并作出是否受理和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通知举报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或者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五年内取消申请资

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六)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由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学院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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