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人才,构建目标一致、团结协作的创新团队,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以学术带头人为负责人,以中青年专家为骨干的优秀研究群体。创新团队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遵循“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带动整体”的原则,主要资助具有优势与特色的开创性与探索性研究;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以及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理论创新和关键技术创新的研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一般应为 8 人以上),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必须紧密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行业和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及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主要骨干成员应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及年龄结构。主要由本校人员组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成员应有 3-5 人为 40 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团队中博士学位(含本校在职在读博士)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一定比例。能够为今后 3 到 5 年内取得重大突破起到关键的作用。团队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只能参加 1 个创新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必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性学术思想,在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五年至少主持一项省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项目经费理工科 30 万以上,人文社科 15 万余以上,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在校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8 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创新团队应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措施、建设规划和预期成果。已获得四川省教育厅及以上级别的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创新团队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硕士点申报、已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成效和学校科技创新水平进行布局,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同年不超过一个。所在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遴选推荐,填写《宜宾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请书》,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水平等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对申请团队配套经费、实验场地、设备、研究人员等方面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九条 学校根据创新团队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和学术委员会进行答辩评审,推荐出拟建设的创新团队建议名单,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创新团队名单。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创新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团队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学校对创新团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计划任务书对创新团队进行整体考核,采取年度评估和最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上报研究工作计划,签订《宜宾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计划执行期为三年,采用阶段考核和最终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创新团队必须向学校提供书面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考核或公开答辩方式对团队进行检查。执行期结束后创新团队应提供验收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与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计划执行不力的团队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应标注“宜宾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字样,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发表的论文收稿日期应在本计划资助期内。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科研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团队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团队学术带头人有权调整团队成员,团队调整情况报科研处备案。创新团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团队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保持活跃的工作状态。成员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产出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执行期内升格为国家、省部级创新团队的,终止本计划资助并自然转为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团队整体学术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进入国家、省部级或省教厅创新团队支持序列,或在国内同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同时所依托的研究平台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第十九条 团队形成了合理的人才梯队,支持期内有 1—2 名中青年学术骨干进入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
第二十条 支持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团队年均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 50 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20 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期内,同时取得下列成果:
1.团队成员以宜宾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1 项以上。
2.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 A 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20 篇(其中人文社会科学 CSSCI 检索 3 篇以上、自然科学应用学科 SCI、EI、ISTP 检索 5 篇以上、自然科学基础学科 SCI、EI、ISTP 检索 10 篇以上)。
3.以学校名义组织 1 次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结束后,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与评定,评定为优秀的团队可滚动支持。创新团队进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学校按《宜宾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