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两大目标建设,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健全校院两级分配机制,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 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省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目标引领原则。绩效工资分配要紧紧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综合大学和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两大目标,各学院、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目标,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建功立业。
(二)总量控制,比例合理的原则。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总额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随总量的变化而变化。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70%。
(三)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绩效工资是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履职状况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主体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落实学校“制度为先、师生为本、育人为首、学术为魂”的治校理念,确立教师在队伍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师倾斜,激励教师向双师双能型发展,在适度拉开分配差距的同时,兼顾其他各类岗位基本合理的分配关系。
(五)激励导向,优质优酬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实行优质优酬。把奖励性绩效工资与部门贡献挂钩,向优质业绩倾斜,处理好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促进学校抓住机遇、快速发展。
(六)任务牵引,目标考核原则。依据学校制定的目标任务,对各学院、各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实行目标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发放各学院、各部门绩效工资,各学院、各部门根据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发放个人绩效工资。
(七)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统筹包干使用。除人才薪金外,其他各类绩效工资学校只核拨到二级部门,各二级部门制定本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绩效工资核拨范围和二次分配对象 学校绩效工资的核拨范围是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二次分配的对象为聘任在岗的在编教职工和在本学院、本部门工作的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内容 绩效工资由基础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专项奖励、人才薪金和调控性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础绩效工资
基础绩效工资由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和二级学院调节金构成。岗位基础绩效工资是指符合受聘上岗条件,涵盖并完成所聘岗位全部职责和任务并经考核后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二级学院调节金是考虑到各学院的工作实际而核拨的经费,用以调节各学院的二次分配和发展。二级学院调节金包括生均拨款、教学工作调节金、教师合理性缺编费、兼职辅导员费。
(二)年度奖励绩效工资
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是根据各学院、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并按照考核等次计发的奖励性工资。
(三)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是着眼于学校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加快发展、激励各学院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工作、科技工作、学生工作、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等方面跳起摸高的专项竞争性奖励。
(四)人才薪金
人才薪金是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而设立的津贴。
(五)调控性绩效工资
调控性绩效工资是学校用于教师节表彰、部门或个人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非学术性表彰、经学校批准的专家评审和考务、经学校批准的特殊工种夜班费以及为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等特殊性奖励。
四、绩效工资的核拨标准
(一)基础绩效工资核拨标准
1.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核拨标准 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分基本型岗位绩效工资和双师双能型岗位绩效工资。其标准如下:
各二级学院年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计为:
学校岗位系数“1”年值*部门岗位系数总和+调节金 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年岗位基础绩效工资总额为: 学校岗位系数“1”年值*部门岗位系数总和 2016 年学校岗位系数“1”的年值为 16000 元。以后各年岗位系数“1”的年值以 2016 年的金额为基数随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变化而调整。
2.二级学院调节金的核拨标准
(1)生均定额:按学生缴费人数,每生 200 元核拨,其中生均定额的 70%直接核拨到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生均定额的30%由教务处统筹后作为教学调节金核拨各二级学院。
(2)教学工作调节金:根据各二级学院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进行调节。
2-1 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课程学分*学生人数系数 P1(按实际开课班级核算),学生人数系数取值如下:
2-2 各二级学院任课教师人数=各二级学院“教师岗位”人数
2-3 工作量系数=全校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数/全校二级学院任课教师人数总和
2-4 二级学院教学调节金=(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全校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数)*全校教学调节金总额+(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各二级学院任课教师人数*工作量系数)* (全校二级学院教学调节金总额/全校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总数)
(3)教师合理性缺编费:M=(N-N1)*16000 元 式中 N 为核定的编制数,N1 为部门实际人数。缺编数上限为N*20%。
(4)兼职辅导员费:[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该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数*220)] *10 *12 元
(二)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核拨标准
以学校审定的总额和部门年度考核等次,按优秀人均 8000 元、良好人均 6000 元、合格人均 4000 元核拨到部门。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按如下标准扣拨基础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不合格部门扣拨数=(60-不合格考核分数)/60*部门年度基础绩效工资总额。
(三)专项奖励标准
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的专项奖励由教学工作专项奖励、科技工作专项奖励、学生工作专项奖励、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专项奖励和管理工作专项奖励五个部分构成,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完成的相关工作和取得的相关成果均属于专项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见附件。
(四)人才薪金核拨标准
1.人才薪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宜宾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宜学院发[2015]21 号)执行。
2.领导干部责任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月)
注: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兼任党支部书记的每月发给 80元责任津贴。
(五)调控性绩效工资核拨标准
1.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时需要安排在节假日进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双休日安排的加班应实行调休或补休。对机关职能部门节假日安排的加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由学校或学校委托有关部门利用非工作日组织的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校内各类评审(主要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先进优秀项目评审及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等),可按规定向参加的校内专家支付每天 200 元评审费。
3.学报编辑部聘请校内专家审稿 100 元/每篇、审读 600 元/每期、特约稿件 600 元/每篇、组稿 200 元/每篇。
4.全校性创新性思维与创新方法公选课每课时 50 元。学校批准立项参加省级以上的大学生学科及挑战杯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培训折算为课时,每课时 50 元。
5.保卫处、学生处因工作需要的夜间值班费标准为 50 元/人·次。
6.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劳务费 20000 元/生、二级学院管理费 1500 元/年/生(限二、三年级)。
7.校内专家举办学术讲座及讲稿整理费 300 元/场。
8.学校教师节教师表彰、部门或个人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非学术性表彰的奖励办法由人事处另行制定。
9.涉及调控性奖励绩效工资的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
五、绩效工资的核拨
(一) 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核拨
1.学校每年 1 月和 7 月核拨到各学院、各部门。
2.在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未开始前,各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暂按基本型岗位的标准核拨。双师双能型教师开始认定后,经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其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由人事处直发。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办法由人事处牵头制定,从 2016 年起每两年认定一次。
(二)年度奖励绩效工资的核拨
根据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等次,由人事处一次性核拨到各学院、各部门。
(三)专项奖励的核拨
对符合专项奖励条件的,学校采取获奖即兑现的办法。管理工作专项奖励年终核拨,专项奖励的申报与核准办法由人事处牵头另行制定。
(四)人才薪金的核发
人才薪金及双师双能型教师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实行按月发放,领导责任津贴按照每半年发放。
(五)调控性绩效工资的核发 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调控性绩效工资事项和标准,按照实际发
生和签批程序计发。
六、绩效工资的计发流程
每月 20 日前,各学院、各部门将计发的绩效工资造表成册,通过 OA 系统报至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抄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至教职工个人。
七、绩效工资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行文),其职责是:
1.研究拟订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研究绩效工资分配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事宜。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任主任,具体负责绩效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小组,由院长或负责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它成员、二级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1.研究拟订本学院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案,并经本学院教职工大会议讨论通过、本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2.向本学院教职工报告本学院收入分配情况。按月将本学院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职能部门、教辅部门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部门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为成员,其职责是:
1.研究拟订本部门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案,并经本部门教职工大会议讨论通过、部处(室)务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2.向本部门职工报告分配情况。按月将本部门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公示报人事处备案。
八、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及说明
(一) 聘期内岗位晋升或领导职务变化与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核拨 聘期内岗位晋升、领导职务变化者,从新聘岗位(职务)的下一月起分段划拨校内岗位基础绩效工资。
(二) 聘期内教职工岗位变化涉及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变化的调整与核拨 岗位属性发生变化的,从新聘岗位的次月起核拨岗位基础绩
效工资。
(三)跨部门调动与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核拨 对跨部门调动人员,学校对其涉及的部门岗位绩效工资进行调减(调加),调入到新部门的人员其岗位基础绩效工资从当月起由新部门按照二次分配办法计发。调入前绩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岗位基础绩效工资的确定与核拨 新参加工作人员(含调进人员),从上岗当月起享受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当月 15 号(含 15 号)以前报到的全额发放,当月15 号以后报到的减半发放。新进人员中的教授、博士以及每年 6月及以前来校工作的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的,全额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来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享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50%。当年退休人员按月计发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按此办法向涉及的学院或部门核拨经费。
(五) 聘期内学校外派挂职锻炼或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借用人员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 以本人所聘岗位等级和用人部门年度工作评价为依据,从外派的当月起由学校直接计发到个人,同时扣减所在部门的岗位绩效工资。以用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为依据,计发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涉及人才薪金和专项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 各学院、各部门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岗位职责是绩效工资分配的基础,各学院、各部门要将其工作目标任务精准分解,做到不留空挡,不留“尾巴”。
2.各学院、各部门二次分配方案要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审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订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学校审定。
3.教职工履职情况和年度考核涉及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由各学院、部门在二次分配方案中确定。
4.外出进修、访学、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绩效工资计发,由各学院二次分配方案确定,这类人员的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学校全额核拨到各学院。涉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所在学校(单位)出具的年度现实表现,由各学院确定其考核等次,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予以核拨。
5.教职工受处分涉及工资待遇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 18 号令)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生教学事故涉及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由各学院、部门在二次分配方案中确定。
6.教职工因病事假涉及岗位基础绩效扣减的,由各学院、部门在二次分配方案中确定。
7.各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本学院二级教代会票决 2/3 以上人数通过,上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能实施。
九、 校领导在上级对其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基础上,绩效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同时校领导不得在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领域中领取任何报酬。
十、在处级干部中,“负责工作”的副职按照五级职员 C 岗的标准核拨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已享受五级职员 C 岗基础绩效工资的不再提高。
十一、未聘、拒聘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十二、原学校批准的离岗待退人员每月享受 1000 元生活补贴。
十三、绩效工资分配的监督
1.各部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教职工绩效工资实际计发情况,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2.个人收入涉及所得税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
十四、本办法从 2016 年 1 月起试行。
十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宜宾学院专项奖励标准
由于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管理工作专项奖励以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获教学工作专项奖励、科技工作专项奖励、学生工作专项奖励、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专项奖励为参考。
1、机关及教辅部门管理专项奖励 机关及教辅部门管理专项奖励核拨总额=全校所有二级学院人均专项奖励数额*机关及教辅部门总人数。 各机关及教辅部门管理专项奖励核拨数=机关及教辅部门专项奖励核拨总额/机关及教辅部门管理与工勤岗位系数总数*本部门管理与工勤岗位系数总数,其中为教学工作专项奖励、科技工作专项奖励、学生工作专项奖励、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专项奖励作出贡献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总系数可上浮 20%。
2、二级学院管理专项奖励 各二级学院管理专项奖励核拨数=本二级学院专项奖励数额*10%,个别二级学院管理承担全校性管理任务,管理专项奖励核拨数可上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