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梵大學大陸交流學生來台說明
地址:新北市石碇區華梵路1號 網址:http://www.hfu.edu.tw
交流期間 |
秋季班:2018年9月-2019年1月 | 春季班:2019年2-7月 |
費用說明 |
費用明細 (此為秋季班或春季班單次交流費用,幣別為「新臺幣」) | 刷卡 繳費 | ◎公費學生(名額以2名為原則): 1.由學校選派優秀或清寒學生,免繳研修費(住宿費仍需繳交)。 2.住宿費8,800~13,000元。 ◎自費學生(名額不限): 1.研修費: 47,000元【文學院:中文系、外文系、哲學系、東研所。藝術設計學院:美術與文創學系(以上皆含碩士班)。佛教學院:佛教學系】 55,000元【工程暨管理學院:機電系、工管系、電子系、資管系。藝術設計學院:建築系、工設系、環設系(以上皆含碩士班)】 2.住宿費8,800~13,000元。 |
現金 收費 | 1.入出境許可證費用600元。 2.境外生醫療保險費:2,500元。(每個月新臺幣500元) 交流學生需檢附在大陸所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 險,若無投保者,將於入臺後強制參加本校提供之「境外學生醫療保險」。未 完成投保者,將視同未完成報到作業。 |
備註 | 入出境許可證所需費用(每人600元)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華梵大學先行代墊,學生抵臺後補繳)。 |
住 宿 | 1.安排四人一間之宿舍,宿舍備有床架、衣櫃、書桌、檯燈等,寢具(如床墊、枕頭、棉被等)請自行攜帶(亦可申請寢具代購),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可在學校購得。 2.寢具代購,每套價格為新臺幣3,380元《包含:兩用被、枕頭(套)及床墊(套)》。(本校可協助代購,代購寢具於入住當晚,由廠商進行收款及交貨。) |
生活費用 | 交流學生除上述費用外,尚需自行負擔生活所需費用,如膳食費、交通費、書籍費等,生活費用參考(花費將因個人生活習慣而異): 1.膳食費:每月約新臺幣5,000元。 2.書籍費:依課程不同而異。 |
課程規劃 | 本校將依貴校選派交流學生之專業類科進行課程安排。 |
錢幣兌換 及提款 | 1.入境後可於機場兌換外幣服務處兌換新臺幣、或持入出境許可證及通行證至各大銀行兌換新臺幣。 2.可持「銀聯卡」至貼有「中國銀聯」標誌之ATM提領新臺幣(學校內之ATM即可提領),單日提取金額上限及手續費依大陸地區核發銀聯卡之銀行規定。 |
生活機能 | 1.宿舍含水電、網路,全天候熱水,交誼廳簡易廚房。 2.冷暖氣空調以寢室為單位用儲值卡加值方式使用。 3.宿舍區上課日白天自由進出(異性除外),晚間刷卡進出,假日全天刷卡進出。 4.宿舍管理員全天值班,配置減火、監視及斷電緊急備援系統。 5.學校到台北101、公館僅30分鐘車程,交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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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大陸地區交換(交流)學生申請書
姓 名 |
| 性 別 | 男□ 女□ | (請貼正面近照) |
英 文 姓 名 |
| 出 生 日 期 | 19 年 月 日 |
身分證 號 碼 |
| 入台證 號 碼 | ( 華梵大學統一填寫 ) |
學 校 |
| 系 所 |
| 年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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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郵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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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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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人姓名 |
| 緊急聯絡人電話 |
|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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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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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交流) 期 間 | □第一學期~秋季班( 年 9 月 至 年 1 月 ) □第二學期~春季班( 年 2 月 至 年 6 月 ) |
交 換 學 院 |
| 交 換 系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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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聲明 | 我已經瞭解並願意自行負擔在華梵大學交換期間所需之生活費用及個人開支,並遵守華梵大學相關規定,接受師長之指導。此外,在華梵大學交換期間,我必須具有醫療保險,以承擔交換期間之醫療費用。 在此聲明,交換期間恪遵原就讀學校及華梵大學之相關法規,絕不做出任何有損兩校校譽之行為。非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放棄交換學生之資格或中輟在華梵大學之學業。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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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與大陸地區姊妹校進行學生交換(交流)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所需文件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1. 申請人請繳交「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WORD檔,並備以下電子檔材料,以300DPI 格式掃瞄,並以照片檔格式.jpg(彩色掃瞄)存檔,檔案4MB以下,於遞交申請表時一併繳交。 l 護照規格大頭照.jpg(照片背景為白色, 臉部自下巴至頭頂大小為3.2至3.6公分) l 在職(或在學)證明.jpg l 身份證正反面(可以在同一頁面).jpg 2. 「申請人親屬狀況」填:父母存,均請清楚填寫。 3. 第二面「申報事項」請確實勾填(請勿漏勾)─如有隱瞞身份導致申請入境遭拒,申請人自行負責。 4. 「來台地址及聯絡人」、「代申請人資料」、「接待單位」各欄由華梵大學填寫。 5. 身分證影本下方「申請人」欄務必記得親自簽名。 ※其他入境台灣所需:理由計畫書、行程表、團體名冊、保證書、邀請函等,將由華梵大學於代辦申請入境時出具。 |
2.華梵大學大陸交換(交流)學生申請書 | 聲明欄請申請人親自簽名。(亦請繳交WORD檔) |
3.推薦函 | 請推薦單位或就讀系所出具。 |
4.在學證明 | 請附正本。 |
5.歷年成績單 | 請附正本。 |
6.自傳 | 內容需含括個人簡歷、研習計畫。 |
7.公立醫院體檢表 (建議3個月內) | 1.體檢項目需含括「胸部X光」檢查。 2.依規定入台後需進行丙表健康檢查。(檢驗項目包含:麻疹、德國麻疹及肺結核檢查) |
注意事項 | 1.以上資料請於每年6月1日(申請第一學期~秋季班交流)/ 12月15日(申請第二學期~春季班交流)以前,由學校統一寄達華梵大學秘書室:台灣新北市石碇區華梵路一號。(郵編22301) 2.申請程序依二階段:先經校內核可「入學」後(發研修許可通知書),才向境管單位申請「入境」許可(轉發入出境許可證)。作業時程約需2個月。 3.申請人需在大陸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並同時購買回程機票。 |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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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資 料 | 姓名 |
| 英文姓名 (同護照)標點符號用空白鍵代替 |
| □初次申請 □再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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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 (別名) |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地 | 省 縣 (市) (市) | 公民 文併 共計 人 身分證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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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日 | 民國 年 月 日 (西元 年) | 學 歷 |
| 統一證號(無則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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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住 地 區 | □大陸 □港澳 □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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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及 代 碼 | 198研修生 | 所經第三地區 | □香港 □其他( ) | 入出境證 證 別 | □單次 ■逐次加簽 許可證 □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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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職 | 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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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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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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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地址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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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地址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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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資料 | □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 □ 其他 | 號 碼 |
| 發照日期及效期 |
| 何時由何地到僑居地 | 地點: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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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簽證資料 | 國別 |
| 種類 |
| 日期 |
| 效期 |
| 停 留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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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親屬狀況 | 稱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存歿 | 職業 | 現 住 地 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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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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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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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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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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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臺地址 (旅 館) | 台灣新北市石碇區華梵路一號 華梵大學學生宿舍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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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探病奔喪對象資 料 | 稱謂 |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號 | 現 住 地 址 | 電話及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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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申 請 人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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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簡訊方式通知核准,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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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 照 片 處 一、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 代辦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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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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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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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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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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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3000本
申 報 事 項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 申請事由(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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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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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03) 奔喪(35) 團聚(53) 探病(64) 運回遺骸骨灰(76) 人道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 兩岸會談或專案活動(81) 隨行駐華(87) 飛航任務(88) 專案許可(95) 公法給付(105) 隨行團聚(133) 大陸船員(135) 節日包機(147) 短暫團聚(148) 緊急醫療包機(152) 特定人道包機(153) 就醫(23) 伴醫(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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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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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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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 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臺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二、 申請人來臺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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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教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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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 大眾傳播活動(83) 衛生活動(91) 環保活動(94) 法律活動(99) 體育活動(102) 地政活動(112) 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 學術科技活動(115) 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 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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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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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交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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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活動(金,馬)(16) 產業交流活動(82) 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 農業活動(92) 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 產業科技活動(117) 產業科技研究活動(118) 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 國際性會議(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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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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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意 見 | 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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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務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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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訪問(139) 商務考察(140) 商務會議(141) 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 履約服務活動(144) 參加商展(145) 參觀商展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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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機關名稱: 文號: 年 月 日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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