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院学生操行考核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全院的学生品德教育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一)政治思想。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班团组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敢于同错误思想作斗争。
(二)道德品质。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尊自爱;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维护公德,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三)学习态度。主要包括: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扎实;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四)组织纪律。主要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四禁”教育规定,认真遵守校纪校规。
(五)协作精神。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拥有健康的合作竞争意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考评方法
第三条 考核要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 学生操行考核考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各辅导员负责具体执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第五条 日常具体的考核指导工作由各班辅导员负责。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及3位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组成的5人考核小组,具体考核记录每位学生的操行考核成绩。考评小组按第六、七条规定统计附加(减)分,每月在全班公布一次。
第六条 操行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基础分60分。学期末,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考核小组根据第二、七、八条考核内容,确定每位学生考核结果。
第七条 加分项目及标准
1、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加分不超过8分(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作为本人担任学生干部最终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时间须在4个月以上)。
2、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加1分/次(如果仅为活动观众,则校内活动观众0.5分/次,校外活动观众1分/次),获奖加分不超过10分/次(其中,个人获国家奖励加分8分/次,获省级奖励加分5分/次,获校级奖励加分2-3分/次,获院级奖励加分1-2分/次;团体活动项目获奖3-5分/次)。
3、清洁卫生获优小检查责任人加1分/次,大检查参与人加0.5分/次,此项加分不超过8分。
4、受学校通报表扬加5分/次,受二级学院通报表扬加2-3分/次;好人好事、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视情况加0.5-2分/次。
5、主动向辅导员、学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制止恶性事件发生加3分/次。
6、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学习并结业加1分/次,评为优秀学员加2分/次。
7、获学校三好、优秀干部、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加分2分/次。
8、学期全勤者加分不超过10分(其中,上课全勤加5分,组织生活、班会等会议全勤加5分)。
9、全期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加8分。
10、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作品)加8分/篇,在校外刊物(媒体)发表文章(作品)加2分/篇,在校内刊物(媒体)发表文章(作品)加1分/篇。
11、辅导员根据学生对班级贡献情况,加1-5分/期。
12、其它加分项目,由学院、班级结合实际情况加0.5-3分/次。
第八条 扣分项目及标准
l、旷课(按全勤考核项目要求)扣1分/次,迟到扣0.5分/次,早操缺勤扣 0.5分/次。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必须参加的学生活动和学术报告的学生扣2分/次。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学院(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给予以下减分:
留校查看处分扣15分/次;记过处分扣12分/次;严重警告处分扣10分/次;警告处分扣8分/次;全校通报批评扣5分/次,受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次。
4、就寝晚归扣1分/次,未归扣5分/次;存放违规电器扣2分/次,使用违规电器扣10分/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要求,视其情节扣1—3分/次。
5、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次(若无具体责任人,该寝室成员每人扣0.5分/次),教室卫生未打扫责任人扣2分/次。
6、酗酒扣2-5分/次,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者扣3—5分/次。
7、阅读、保存、散布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扣5分/次。
8、学生干部未及时报告和处理本班或者本寝室的异常情况(如本班同学夜不归宿、擅自在外租房、擅自离校、心理异常、集体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0.5-2分/次。
9、有违反校纪校规,本办法未列举者,由学生处、学院、班级视其情节轻重扣0.5-3分/次。
10、其它扣分项目,由学院、班级结合实际情况扣0.5-3分/次。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为学院参照学校指导性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最终以学院为单位执行本学院《学生操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期操行考核成绩总分为90分及以上者,操行考核成绩为优秀;70--89分为良;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年度操行考核成绩为两学期得分的平均分,操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1、取消该学期评定智育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各单项奖资格。
2、取消该学年度各种贫困补助和助学贷款资格。
3、取消本学年度党员发展资格,预备党员延期转正。
4、学院向学生家长通报该生在校表现情况。
5、学生干部操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无条件免去该学生担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 学生操行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各种先进、模范的重要依据。
1、参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年度操行考核成绩总分必须在本班前40%以内,同等条件下操行考核成绩高者具有优先权;参评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学期操行考核成绩总分必须在本班前40%以内,同等条件下操行考核成绩高者具有优先权。
2、作为党员发展的学生年度操行考核成绩必须达到优秀,同等条件下参与推优入党的学生操行考核成绩高者具有优先权。
3、参评“校优大”的学生学期操行考核成绩必须要有3期优秀;参评“省优大”的学生学期操行考核成绩必须要有4期优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