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 4
一、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4
(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4
(二)理工农医学科 6
二、出版社分类目录 8
(一)A类 8
(二)B类 8
(三)C类 9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10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11
第三章 校外项目管理 12
第四章 校内项目管理 16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17
第六章 附则 19
宜宾学院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20
第一章 总则 20
第二章 科研业绩计分范围 20
第三章 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21
第四章 科研业绩计分分解 31
第五章 附则 32
宜宾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时限 33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计算办法 33
第四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34
第五章 附则 38
宜宾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39
第一章 总则 39
第二章 管理职责 39
第三章 重点科研平台管理 41
第四章 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43
第五章 附则 44
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
(征求意见稿)
我校将学术期刊分为T、A、B、C四类,出版社分为A、B、C三类。
一、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1.A类
⑴A1
①中国社会科学
②SSCI一区期刊
(2)A2
①SSCI二区期刊
②A&HCI期刊
A&HCI(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 Art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期刊,需由查新机构开具检索报告。
(3)A3
①新华文摘
②SSCI三区期刊
(4)A4
①SSCI全文收录但没进入分区的期刊
②CSSCI来源期刊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实行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为准。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刊分区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的《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中SSCI.JCR主题分区表中的SSCI期刊分区目录,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但期刊没进入SSCI分区的论文需要到查新机构开具检索证明。
(5)A5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收录期刊(不含国际会议论文集),需提供由查新机构开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注明收录类型为期刊收录(JA)。
3.B类
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所列国内核心期刊(除CSSCI来源刊外);
②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及来源集刊(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数据库为准);
③被EI、ISSHP等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需提供会议邀请函、参会交流发言的照片及相关的差旅证明材料);
④一般外文期刊。
4.C类
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所列国内一般学术期刊;
②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全国性学术组织主办)论文集(有ISBN号)。
(二)理、工、农、医学科
1.T类
Nature、Science
2.A类
⑴A1
SCI一区期刊
(2)A2
SCI二区期刊
(3)A3
①SCI三区期刊
②中国科学(A、B、C、D、E、F、G辑)
(4)A4
①SCI四区期刊
②科学通报
③自然科学进展
④其他SCI收录期刊(被SCI收录但没进入SCI分区的,需由查新机构开具检索报告)
SCI(科学引文索引 Science Citation Index)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国家科学图书馆)最新JCR期刊分区数据库中的大类分区执行。
(5)A5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收录期刊(不含国际会议论文集),EI收录期刊需提供由查新机构开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注明收录类型为期刊收录(JA)。
(6)A6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核心库来源期刊(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数据库为准)
3.B类
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所列国内学术核心期刊
②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集(需提供会议邀请函、参会交流发言的照片及相关的差旅证明材料)
③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扩展库来源期刊
④一般外文期刊
4.C类
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所列国内一般学术期刊
②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由全国性学术组织主办且有ISBN号)。
说明:
①所有学术期刊的增刊都不属我校认定的T、A、B、C四类中的任何一类。
②本办法所指的“收录”是指全文收录。
二、出版社分类目录
(一)A类
商务印书馆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华书局
人民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三联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二)B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档案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文献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国防工业出版社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石化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石油工业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外国文学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兵器工业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航空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人民体育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中国审计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地震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三)C类
除A、B类外的其他出版社
说明:
1.本分类目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将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校外项目和宜宾学院校本项目两部分,校外项目分为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政府其他部门项目,研究基地项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项目四大类;宜宾学院校本项目分为科研启动项目、培育项目、预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及专项五大类,具体分类见下表。
项目来源 | 项目级别 | 部门或机构 |
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 | 国家 | 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
四川省 | 科技厅、社科联 |
宜宾市 | 科技局、社科联 |
政府其他部门 | 国家其他部委 | 除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外的其他部委 |
省级其他部门 | 除科技厅、社科联外的其他省级政府部门 |
市级其他部门 | 除科技局、社科联外的其他市级政府部门 |
研究基地 | 国家研究基地 |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等 |
其他部委及省研究基地 | 其他部委(除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 国家部委、四川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心) |
省高校研究基地 | 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宜宾学院 | 科研处 |
来源于发改委、工信部(经信委)的项目等同于来源于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下称“科研处”)是学校管理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发布、受理并组织项目评审、审查审批项目经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组织项目进展检查。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处置等管理。
4.监审处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管理。
5.二级学院(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申报、项目进展、结题验收等实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6.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组织者,按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事项和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校外项目管理
第四条 校外项目是来源于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政府部门、科研基地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项目。
第五条 校外项目按照申请(报)材料、项目任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和项目主管(发布)部门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部分校外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1.配套经费比例及限额见下表:
项目来源 | 级别 | 配套比例 | 最高限额(万元) | 备注 |
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 | 国家 | 100% | 200 |
|
四川省 | 50% | 10 | 省社科联项目经费不足当年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经费的,学校补齐后不再配套 |
宜宾市 | 30% | 5 |
|
政府其他部门 | 国家其他部委 | 50% | 10 |
|
四川省其他部门 | 30% | 5 |
|
2.我校为第一至第五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时签署有科研合作协议,且加盖我校公章的)承担的项目,根据实际到账经费,分别按上表对应项目配套经费的50%、40%、30%、20%、10%给予配套,最高限额也分别是上表对应项目最高限额的50%、40%、30%、20%、10%;
3.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除省社科联外)、省级及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批准立项的自筹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下表最低经费要求自筹经费的,按上表对应项目配套经费的比例配套。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将自筹经费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后,凭入账凭证到科研处办理经费配套手续;省社科联的自筹项目不补齐,只按50%比例配套。各类自筹项目最低自筹经费要求详见下表。
项目来源 | 级别 | 理工农医类自筹经费(万元) | 人文社科类自筹经费(万元) |
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 | 国家 | 5 | 2 |
四川省 | 3 | 1 |
宜宾市 | 2 | 0.5 |
政府其他部门 | 国家其他部委 | 3 | 1 |
四川省其他部门 | 2 | 0.5 |
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不预算“绩效支出”,只能用于补充研究经费不足或改善科研条件,如购买科研设备。科研设备一般不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或生活设备。
第八条 来源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该类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性。项目必须具有科学研究性。师资培训、办班办学、课程开发、交流讲学等教学类项目,不纳入该类项目范围。
2.合同备案。项目协议(合同书)必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其他部门或个人签章一律不予认可。同时,项目合同须在科研处留存备查。在职称(务)晋升、评优评奖、科研业绩统计或其他需要出具科研项目证明的,以科研处存档为准。
3.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理工农医类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2万元。
第九条 来源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项目的管理。
一、立项管理
1.项目立项均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时,项目负责人应先填写《宜宾学院科研项目承诺书》,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
2.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确认对方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任务的,方可签订合同。
3.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是法人行为,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4.项目合同(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要求,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验收标准及方法,经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5.有合作研究单位且有经费转出的,须有合同事先约定,并随主合同一并备案。
二、经费入账。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持经项目委托方确认的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料,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办理项目独立账户。
三、项目组应按计划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和按预算使用经费。
四、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章 校内项目管理
第十条 校内项目指学校自主设置,由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校内项目主要有科研启动项目、预研项目、培育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及专项五大类。
一、科研启动项目
重点资助学校引进的高职称和博士(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等人员。
二、预研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前期基础较好及能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培育项目
重点资助没有获得过项目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其选题价值大、应用前景好的人员。
四、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已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有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明确目标产品的项目。
五、专项项目
是指围绕学校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独立设置的研究项目。如思政专项、党建专项、发展规划专项等。
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1.学校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2.二级学院(部门)汇总、审查、推荐;
3.职能部门审核、组织评审;
4.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交部门初审后交科研处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如需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4.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1)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
(2)超过执行期一年以上的;
(3)受资助者提出取消计划的;
(4)没有通过验收的;
(5)项目负责人离开我校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
1.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宜宾学院XX(项目类别)科研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2.项目负责人须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研究成果等结题材料。
3.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审查,组织结题验收并出具结题证明。完成各项预定指标的方可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后可在半年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项目合同(协议)管理。“绩效支出”管理另行规定。
来源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结账和结余经费结转手续。学校将结余经费作为科研项目续研费,留课题组使用,也可按学校积累金25%、课题组绩效25%、课题组续研费50%的比例支出。
第十六条 校内项目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
(1)人文社科类项目参照四川省社科联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理工农医类项目参照四川省科技厅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但不预算“绩效支出”。
2.预算调整
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与计财处核批后执行。
二、决算管理
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有计财处提供的经费决算表和支出明细清单。
三、经费结转
项目结题半年内应进行经费结账,有结余经费的,应办理结转手续,并将结余经费作为科研项目续研费,留课题组用于继续研究和探索研究。项目结题后超过一年没办理经费结转的,学校将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及审批。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笔支出5000元以内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批;5000元-10000元(不包括10000元)实行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依次签批;10000元及以上除完成上述签批外,还需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学院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积极性,规范科研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业绩计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业绩是指我校教师取得的以“宜宾学院”为完成单位的科研业绩,主要包括: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3.被采用的研究、咨询、调查报告;
4.获授权的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及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5.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已转化及推广的科研成果;
7.取得的科研项目;
8.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9.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
10.参加音体美专业竞赛、发表的专业作品及获得的奖励;
11.举办的校内学术讲座;
12.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科研业绩。
第三章 科研业绩计分标准
第三条 科研业绩实行计分管理,并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科研业绩分别计分。
第四条 学术论文计分
发表在不同等级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按下表标准计分。学术期刊分类按《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文号)》执行。
级别 | T类 | A类 | B类 | C类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分值 | 500 | 50 | 40 | 30 | 20 | 10 | 6 | 2 | 1 |
1.我校为第一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按100%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发表在T类和A类期刊上的论文按50%计分。
2.有关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计分的规定。
①我校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和唯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得计分由第一作者提出分解方案;
②我校教师在校外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 我校教师为唯一通讯作者,我校排名前三单位,其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按50%计分。兼职研究生导师必须提供法人单位的聘书(聘任文件)、研究生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计30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计10分。
第五条 学术著作
我校为第一产权单位出版的学术著作计分标准为:
总分值=1(分/万字)×字数(万字)×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1)著作类别系数见下表。
(2)出版社类别系数见下表,出版社分类见《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2015版)》。
出版社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出版类别系数 | 1.0 | 0.8 | 0.5 |
(3)公开发表的文学创作类作品在A、B类出版社出版的按0.6分/万字计分;在C类出版社出版的按0.4分/万字计分。
第六条 研究、咨询、调查报告
被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采用的研究、咨询、调查报告(需提供由决策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计分标准如下表。
采用机关 | 计分 | 采用企业 | 计分 |
国家机关 | 200 | 大型企业 | 20 |
省级机关 | 100 | 中型企业 | 10 |
市级机关 | 20 | 小型企业 | 5 |
县级机关 | 5 | 微型企业 | 1 |
乡镇机关 | 1 |
|
|
企业划分按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最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为依据。
第七条 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及计算机软件
经授权的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及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必须以“宜宾学院”为权利人或品种权人。按下表的标准计分。
类型 | 国际发明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动物新品种 | 植物新品种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
分值 | 50 | 30 | 30 | 15 | 8 | 4 | 4 |
第八条 标准制定
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行业标准 |
分值 | 200 | 100 | 20 | 10 |
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和省级标准,分别按相应计分标准的70%、65%、60%、55%、50%、45%、40%、35%、30%的计分。
第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及推广
已实现的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其他技术转让)及成果转化,每项基础分为5分,实际到账经费超过5万元的,按1分/万元的标准计分。
第十条 科研项目
我校为依托单位、我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的各类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项目立项经费扣除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按下表的计分标准及加分条件计分。
项目来源 | 级别 | 基础分 | 计分标准 | 加分条件 |
理工农医类 | 人文社科类 |
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 | 国家 | 50 | 到账经费超过“加分条件”的,1分/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四川省 | 20 | 40万元 | 10万元 |
宜宾市 | 5 | 10万元 | 3万元 |
政府其他部门 | 国家其他部委 | 20 | 20万元, | 10万元 |
四川省其他部门 | 8 | 40万元 | 10万元 |
宜宾市其他部门 | 3 | 10万元 | 5万元 |
研究基地 | 国家研究基地 | 12 | 10万元 |
|
其他部委及省研究基地 | 7 | 5万元 | 2万元 |
省高校研究基地 | 5 | 3万元 | 0.5万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 5 | 5万元 | 2万元 |
学校 |
| 2 |
|
1.学校配套经费和补齐经费不加分。
2.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合作单位承担的国家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部委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70%、65%、60%、55%、50%、45%的比例计;我校为第二到第五合作单位承担的四川省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部门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60%、55%、50%、45%的比例计;我校为第二、三合作单位承担的宜宾市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部门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50%和30%的比例计;计分标准和加分条件不变。
3.我校为依托单位,通过学校形式审查并推荐申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每项计2分; 申报其他部委和四川省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每项计1分。
4.所有项目均按执行期(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为依据)平均计分。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
通过相关政府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凭成果登记证书按下表标准计分。
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鉴定,分别按70%、65%、60%、55%、50%、45%、40%、35%、30%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鉴定,分别按60%、55%、50%、45%、40%、35%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鉴定,按50%的计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
我校科研成果奖励级别及计分标准如下:
1.科学技术奖计分标准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 | 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00(不分等级) |
自然科学奖 | 5000 | 3000 | 2000 |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5000 | 3000 | 2000 |
|
技术发明奖 | 5000 | 3000 | 2000 |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3000(不分等级) |
省部级 |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2000(不分等级) |
四川省科进步奖 | 1000 | 500 | 300 | 100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 | 500 | 300 | 200 |
|
市厅级 | 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100(不分等级) |
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100 | 60 | 20 | 10 |
2.人文社会科学奖计分标准
| 特等(特别荣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 1000 | 400 | 200 |
|
省、部级 | 200 | 160 | 100 | 60 |
|
市厅级 | 30 | 20 | 10 | 5 | 1 |
3.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奖,分别按80%、75%、70%、65%、60%、55%、50%、45%、40%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奖,分别按70%、65%、60%、55%、50%、45%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奖,按50%的标准计分。
4.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计分。
5.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计4分,申报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计8分。
第十三条 音体美业绩
音体美专业教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作品按相同级别的学术论文计分,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件)的只计1幅(件),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作品不予以计分;出版个人作品专集(音像出版物、曲集、画册等)每部(本)计10分,主编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每册计5分。
一、音乐类业绩
音乐、舞蹈专业教师代表我校参加或指导学生代表我校参加各级各类专业表演及竞赛,按下列标准计分。
1.全国性
一类: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新闻出版总局、教育部及中国音协举办的专业表演及比赛每项计10分,获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6分。
二类:参加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的举办的相关比赛每项计5分,获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2分。
2.全省性
一类: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音协、省电视台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4分。获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
二类:参加由省音协下属协会、学会,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举办的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2分。获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
3.区域性
参加由川南片区多所高校联合、市级宣传及文化部门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1分。获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1分。我校单独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不计分。
二、美术类业绩
美术(含书法、设计、摄影摄像)专业教师创作的作品(必须标明宜宾学院和教师姓名)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作品(必须标明宜宾学院和指导教师姓名)参展及获奖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1.全国性
一类: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性综合美展,每幅(件)作品计10分,获金奖计20分、银奖计10分、铜奖计6分、获优秀奖计2分。
二类:入选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联合或独立不定期举办的单项展览,每幅(件)作品计5分,获金奖计12分、银奖计6分、铜奖计3分、获优秀奖计1分。
三类:入选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主办的单项展览,每幅(件)作品计3分,获金奖计10分、银奖计5分、铜奖计2分、获优秀奖计1分。
2.全省性
一类:入选由省级美术家协会、省级文化厅举办的综合展览,每幅(件)作品计4分,获金奖计10分、银奖计5分、铜奖计2分、获优秀奖计1分。
二类:入选省级专业协会、教育厅主办的(单项)美展,每幅(件)作品计2分,获金奖计6分、银奖计3分、铜奖计1分。
3.区域性
入选市级专业协会及政府部门 主办的(单项)美展,每幅(件)作品计1分,获金奖计2分、银奖计1分、铜奖计0.5分。
三、体育竞赛及获奖
体育专业教师代表我校参加或指导学生代表我校参加体育竞赛及获奖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1.全国性
一级: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简称全国大运会),每项计10分,获第一名计20分、第二名计10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3分、第五名计2分、第六名计1.5分、第七名计1分、第八名计0.5分;获团体奖按上述相应名次的200%计分。
二级: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参赛每项计6分,获第一名计12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5分、第四名计3分、第五名计2分、第六名计1.5分、第七名计1分、第八名计0.5分;
三级: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所属分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参赛每项计4分,获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5分、第三名计3分、第四名计2分、第五名计1.5分、第六名计1分、第七名计0.5分、第八名计0.2分。
2.全省性
一级:参加四川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和四川省大学生运动会(简称省大运会)每项计4分,获第一名计12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5分、第四名计3分、第五名计2分、第六名计1分;获团体奖按上述相应名次的200%计分。
二级:由四川省教育厅及其体育卫生艺术处主办并冠以四川省大学生的单项体育竞赛。体育专业教师参赛和指导学生参赛每项计3分;获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5分、第三名计3分、第四名计2分、第五名计1分、第六名计0.5分;
三级:四川省体育局或四川省教育厅与其他省级单位或省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体育专业教师参赛和指导学生参赛每项计2分;获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第四名计1分;
3.区域性
省际间由有关高校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省内片区的的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体育专业教师参赛和指导学生参赛,获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
四、认定音体美业绩的基本要件。
1. 代表宜宾学院参赛(演)或作品以宜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参赛(展)的;
2.需要提供竞赛通知、竞赛规程、竞赛秩序册、评奖办法、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3.体育竞赛获奖证书是以一、二、三等奖注明的,分别按第一名的70%、第二名的50%、第三名的30%计分。
第十四条 举办的校内学术讲座
我校教师在校内举办的学术讲座每场计1分,计分讲座每人每年不超过2场。
第十五条 其他科研业绩
我校教师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其他科研业绩计分,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计分标准。
第四章 科研业绩计分分解
第十六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我校教师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业绩可分解计分,可由负责人、主持人、主编或第一作者等提出分配方案,也可按下表比例进行分解。
科研业绩计分分解比例
排序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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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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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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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5% | 30%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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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0% | 25% | 15%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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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5% | 25% | 15% | 1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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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5% | 20% | 15% | 10% | 10% | 5% | 5% |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的分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排序以项目任务书(合同)、获奖成果、授权专利、发表论文时的署名顺序为依据;
2.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的项目、国家级鉴定成果及国家级成果奖,取排名前9位计分;
3.四川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项目、省部级鉴定成果及省部级成果奖,取排名前7位计分;
4.宜宾市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四川省其他部门项目、省厅级鉴定成果及省厅级成果奖,取排名前5位计分;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项目和研究基地项目,取排名前5位计分。
6.著作仅限于主编和副主编,未注明主编、副主编的仅对排名前2位计分;
7.在 B类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取排名前2位,C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仅取第一作者计分,通讯作者不受排名次序限制;
8.专利成果以授权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取前5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取前3位计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时限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员工(含劳动合同制员工、离退休人员、外聘专家),且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科研业绩。
第三条 科研奖励按年度统计。对统计时未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的业绩,可追溯到前一年,并按业绩取得时的奖励标准计奖。对超过时限的科研业绩不予记奖。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计算办法
第四条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1.报奖者按申报要求向所在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部门审核、汇总 、公示 ;
3.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复核、汇总、公示;
4.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查,作出奖励决定。
第五条 奖励计算办法
实行按科研业绩积分计奖,具体方法如下:
(1)应奖科研业绩积分=实际完成科研业绩总分-科研工作量-不奖励的科研业绩分
科研业绩按《宜宾学院学术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文号)》进行计分。每人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规定,若报奖人聘期内第二或第三年才有科研业绩并报奖,应扣除聘期内两年或三年的科研工作量。
(2)每1应奖励科研业绩分的奖金由学校根据年度情况决定。
第六条 所有获奖者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
第四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
级别 | T类 | A类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奖励积分 | 500 | 50 | 40 | 30 | 20 | 10 | 6 |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按30分计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按10分计奖,期刊级别详见《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文号)》。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励
我校独立拥有知识产权的专著按科研业绩计分计奖,其他学术著作不奖励。学术专著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 研究、咨询、调查报告奖励
采用机关 | 奖励积分 | 采用企业 | 奖励积分 |
国家机关 | 200 | 大型企业 | 20 |
省级机关 | 100 | 中型企业 | 10 |
市级机关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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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 | 5 |
|
|
第十条 授权的专利、认证的动、植物新品种奖励
类型 | 国际发明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动物新品种 | 植物新品种 | 实用新型专利 |
分值 | 50 | 30 | 30 | 15 | 8 |
第十一条 制定获批准执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奖励
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行业标准 |
奖励积分 | 100 | 40 | 20 |
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和省级标准,分别按相应计分标准的70%、65%、60%、55%、50%、45%、40%、35%、30%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及推广奖励
按科研业绩积分计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奖励
所有奖励的项目按科研积分计奖,奖励项目的类别、标准见下表
项目来源 | 级别 | 最高奖励积分 | 备注 |
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 | 国家 | 200 |
|
四川省 | 40 |
|
宜宾市 | 10 |
|
政府其他部门 | 国家其他部委 | 40 |
|
四川省其他部门 | 10 | 不含省教厅项目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 200 | 不含理工农医类实际到账经费20万元和人文社科类实际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 |
1.项目被主管部门撤销或终止的,应扣回已发奖励。
2.申报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部委和四川省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的,按科研业绩积分计奖。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奖励
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鉴定,分别按70%、65%、60%、55%、50%、45%、40%、35%、30%的标准计奖;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鉴定,分别按60%、55%、50%、45%、40%、35%的标准计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鉴定,按50%的计奖。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的奖励
1.科学技术奖励标准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 | 最高科学技术奖 | 10000(不分等级) |
自然科学奖 | 5000 | 3000 | 2000 |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5000 | 3000 | 2000 |
|
技术发明奖 | 5000 | 3000 | 2000 |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3000(不分等级) |
省部级 |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2000(不分等级) |
四川省科进步奖 | 1000 | 500 | 300 | 100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 | 500 | 300 | 200 |
|
市厅级 | 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100(不分等级) |
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 100 | 60 | 20 | 10 |
2.人文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
| 特等(特别荣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 1000 | 400 | 200 |
省、部级 | 200 | 160 | 100 | 60 |
市厅级 | 30 | 20 | 10 | 5 |
3.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奖,分别按80%、75%、70%、65%、60%、55%、50%、45%、40%的标准计奖;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奖,分别按70%、65%、60%、55%、50%、45%的标准计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奖,按50%的标准计奖。
第十六条音体美业绩的奖励
1.音体美作品
发表在A类期刊上的作品按科研业绩计分计奖。
2.音体美作品参展、参赛、参演及获奖
全国性和全省性展览、演出、竞赛及获奖按科研业绩积分计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宾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按重点科研平台和校级科研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科研平台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或共建的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院、所、中心)等科研平台。校级科研平台是指由学校批准立项建设,学校主管的科研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把平台建设成科技创新、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科研平台须依托二级学院进行建设与管理,鼓励院系间,院系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科研平台。二级学院应支持科研平台建设,提供相应条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下称“科研处”)主要职责:
1.受理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申报
2.检查、指导、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
3.制定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价方案。
第六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能:
1.提供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所需配套条件和相应保障;
2.协助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3.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4.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主任;
第七条 科研平台均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与技术问题、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3.评审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
4.监督建设经费的使用;
5.审议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制定本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经费使用;
4.向学校、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5.负责科研平台检查、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6.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7.负责平台升级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上报;
8.协助依托院系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 重点科研平台管理
第九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申报、审批、运行、经费使用及考核评估等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重点科研平台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科研平台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平台须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科研平台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考核与评估验收制度。凡验收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将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平台或在项目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管理不善、绩效差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立项。
第十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原则上都应设立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国内外科研工作者依托重点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主要资助与平台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项目。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承担开放基金项目的数量及资助经费不超过50%。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报科研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资助、学校划拨和平台自筹相结合,并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学校先拨付60%经费,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40%。
第十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须指派专人管理项目,要求各种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是决定下一年度经费核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甚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
(2) 未按计划进行,或研究水平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的;
(3) 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项检查和监督的;
(4) 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至少应有以重点科研平台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的研究、调查报告1份。成果归重点科研平台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重点科研平台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应注明重点科研平台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且重点科研平台必须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要求;
2.有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规划;
3.研究领域、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4.所涉学科研究领域内有稳定的科研团队,研究团队成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研究团队成员必须相对固定,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内其他研究机构团队负责人,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校内2个以上研究机构团队主要成员;
5.具有科研平台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的研究场所;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1.二级学院申请;
2.科研处审查;
3.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评审;
4.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等与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书有较大变化的,须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部门及合作单位共同出资。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主任负责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投入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发表、技术引进及日常运行开支等。日常运行开支主要包括学术活动经费、科研平台宣传经费、设备维修经费、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向科研处和二级学院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平建设期为三年。实行年度检查与终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年度检查情况决定经费投入,并按终期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