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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1   点击次数: 【字体: [复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按重点科研平台和校级科研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科研平台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或共建的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院、所、中心)等。校级科研平台是指由学校批准立项建设,学校主管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把平台建设成科技创新、对外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科研平台需依托二级学院进行建设与管理,鼓励院系间,院系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科研平台。二级学院应支持科研平台建设,提供相应条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下称“科研处”)主要职责:

1.受理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申报;

2.检查、指导、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对科研平台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

3.制定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价方案。

第六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能:

1.提供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所需配套条件和相应保障;

2.负责落实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3.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等相关工作;

4.推荐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科研平台负责人;

第七条 科研平台均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与技术问题、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3.评审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

4.监督建设经费的使用;

5.审议重大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研制等。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平台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制定本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经费使用;

4.向学校、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5.负责科研平台检查、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6.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7.负责平台升级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上报;

8.协助依托院系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9.开展学术交流,每个科研平台每年主办一次围绕本平台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重点科研平台管理 

第九条 重点科研平台的申报、审批、运行、经费使用及考核评估等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重点科研平台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平台须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研档案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科研平台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重点科研平台实行考核与评估验收制度。凡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将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平台,或在项目立项及人才

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管理不善、绩效差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立项。

第十三条 重点科研平台原则上都应设立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国内外科研工作者依托重点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凡符合申请条

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主要资助与平台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科研平台对校内人员承担项目数量和资助经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校内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及资助经费不超过 50%。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报科研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资助、学校划拨和平台自筹相结合,并按照有关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重点科研平台须指派专人管理项目,要求各种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水平和质量是决定下一年度经费核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等处理。

(1) 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

(2) 未按计划进行,或研究水平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的;

(3) 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和监督的;

(4) 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至少应有以重点科研平台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 2 篇或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的研究、调查报告 1 份。成果归重点科研平台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重点科研平台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应注明重点科研平台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名称,且重点科研平台必须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校级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平台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要求;

2.有切实可行的短、中、长期规划;

3.研究领域、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4.所涉学科研究领域内有稳定的科研团队,研究团队成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研究团队成员应相对固定,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内其他研究机构团队负责人,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校内2个以上研究机构团队主要成员;

5.具有科研平台所需要的相关硬件设备和一定的研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1.二级学院申请;

2.科研处初审;

3.专家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审核;

5.校长办公会核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等与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书有较大变化的,须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部门及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建设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主任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开放基金项目立项及日常运行费等。日常运行费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专家咨询费及评审费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每年向科研处和二级学院报告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和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对科研平台的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期为三年。实行年度检查与终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年度检查情况决定经费投入,并按终期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建设。 考核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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