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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1   点击次数: 【字体: [复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将科研项目和科研团队统称为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校外项目和宜宾学院校内项目两部分,校外项目分为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项目,政府其他部门项目,科研平台项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项目四大类;宜宾学院校内项目分为科研启动项目、培育项目、预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及专项五大类,具体分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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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下称“科研处”)是学校管理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发布、受理并组织项目评审、审查审批项目经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组织项目进展检查。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处置等管理。

4.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5.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6.二级学院(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管理职责。

7.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事项和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校外项目管理 

第四条 校外项目是来源于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其他政府部门、科研平台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

第五条 校外项目按项目主管(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部分校外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1.配套经费比例及限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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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校为第一至第五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时签署有科研合作协议,且加盖我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承担的项目,根据实际到账经费,分别按上表对应项目配套经费的 50%、40%、30%、20%、10%给予配套,最高限额也分别为上表对应项目最高限额的 50%、40%、30%、20%、10%;

3.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除省社科联外)、省级及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批准立项的自筹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下表最低经费要求自筹经费的,学校按上表对应项目配套经费的比例配套。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将自筹经费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凭入账凭证到科研处办理经费配套手续;省社科联的自筹项目不补齐,只按 50%比例配套。各类自筹项目最低自筹经费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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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需建独立账户,单独预算,但不预算“绩效支出”,只能用于补充研究经费不足或改善科研条件,如购买科研设备等。科研设备一般不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或生活设备。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科学研究等方面。该类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性。项目必须具有科学研究性。师资培训、办班办学、课程开发、交流讲学等教学类项目,不纳入该类科研项目范围。

2.合同备案。项目协议(合同书)必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其他部门或个人签章一律不予认可。同时,项目合同须在科研处留存备查。在职称(务)晋升、评优评奖、科研业绩统计或其他需要出具科研项目证明的,以科研处存档为准。

3.有研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项目的管理。

一、立项管理

1.须签订项目合同(协议)。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项目负责人应先填写《宜宾学院科研项目承诺书》,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签订。

2.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确认对方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任务的,方可签订合同。

3.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是法人行为,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4.项目合同(协议)须明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要求,风险责任承担,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验收标准及方法,经费总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名词和术语解释等。

5.有合作研究单位且有经费转出的,须有合同事先约定,并随主合同一并备案。

二、经费入账。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将经项目委托方确认的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料交科研处,由科研处会同计财处办理项目独立账户。

三、项目组应按计划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和按预算使用经费。

四、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合同即终止。

五、项目组应在项目验收后 1 月内将验收材料交科研处备案,并办理科研经费结账或结转手续。

第四章 校内项目管理 

第十条 校内项目指学校自主设置,由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校内项目主要有科研启动项目、预研项目、培育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及专项五大类。

一、科研启动项目

重点资助学校引进的高职称和博士(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等人员。

二、预研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前期基础较好及能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培育项目

重点资助没有获得过项目资助,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且其选题价值大、应用前景好的人员。

四、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已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有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明确目标产品的项目。

五、专项项目

是指围绕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设置的研究项目。如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专项、思政专项、党建专项、发展规划专项、二级学院根据重点研究方向设置的研究专项及其他专项。

(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专项

为了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积极性,支持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下称‘出版基金’)。

1.出版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受资助著作,必须在扉页上标注“宜宾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2.学术著作必须是申请者在某一学科领域进行系统学术研究后所撰写的,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优先资助对升硕工程、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并由国内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的学术专著。

3.每部专著的资助金额,以学术水平为依据,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一般资助 1—5 万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资助经费全部用于学术著作出版。

4.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教职员工,且是著作第一完成人。

5.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完成部分书稿并出具标明出版费支出的出版合同。

6.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编著、论文集;

(3)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4)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5)已出版的著作。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受资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科研处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受资助者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已受其他基金资助的;

(4)有违背学术道德或其他重大错误的。

9.受资助者应对著作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未能按期出版、未按要求标注扉页等情况,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可撤消或追回资助;弄虚作假者 5 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

10.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供该著作 5 部存档。

(二)思政专项、党建专项、发展规划专项、二级学院根据重点研究方向设置的研究专项及其他专项的管理由设置专项的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只需将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经费从部门科研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1.学校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2.二级学院(部门)汇总、审查、推荐;

3.职能部门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4.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交部门初审后交科研处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如需调整的必须履行书面变更手续。

4.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1)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

(2)超过执行期一年以上的;

(3)受资助者提出取消计划的;

(4)没有通过验收的;

(5)项目负责人离开我校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

1.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宜宾学院 XX(项目类别)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2.项目负责人须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支撑材料。

3.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审查,组织结题验收并出具结题证明。完成各项预定指标的方可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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