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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科研业绩计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01   点击次数: 【字体: [复制链接]


第一章 计分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业绩是指我校教师取得的以“宜宾学院”为完成单位的科研业绩,主要包括:

1.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承担的科研项目;

4.被采用的研究、咨询、调查报告;

5.获授权的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及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6.被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已转化及推广的科研成果;

8.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9.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

10.参加音体美专业竞赛获得的奖励及发表的专业作品;

11.其它科研业绩。

第二章 计分标准 

第二条 学术著作(我校为第一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1.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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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社分类

(1)A 类(20 个):

人民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华书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B 类(96 个):

教育科学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社 中国档案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国防工业出版社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中国石化出版社 石油工业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外国文学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兵器工业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航空工业出版社 文献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中国审计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地震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四川教育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上海书画出版社 山西教育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安徽教育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上海音乐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地图出版社

湖南教育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岳麓书社 凤凰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人民体育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黄山书社 安徽人民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3)C 类

除 A、B 类外的其它合法出版社。

第三条 学术论文

1.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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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CSSCI 来源期刊中的权威期刊

哲学研究 心理学报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 经济管理 中国管理科学 中国行政管理 管理科学学报 民族研究 法学研究 政治学研究 世界经济与政治 经济研究 历史研究 社会学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武汉)  教育研究 体育科学 中国语文 外语教学与研究 文学评论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

②CSSCI 来源期刊中的部分期刊

管理评论 科研管理 中国科技论坛 中国科学基金 世界哲学 哲学动态 民族语文 马克思主义研究 文献 当代语言学 中国人口科学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外语 世界经济 会计研究 科学社会主义 方言 民族文学 史学理论研究 民族文学研究 文学遗产 电影艺术 近代史研究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中国翻译 世界历史 世界宗教文化 外国文学研究 戏剧 中国软科学 管理世界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文史 外国语 中国史研究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考古 考古学报 财贸经济 国际经济评论 欧洲研究 经济学动态 中国农村观察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中国法学 当代亚太 中国农村经济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编辑学报 美国研究 南亚研究 宏观经济研究 日本学刊 知识产权 环球法律评论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青年研究 中国人口科学 图书情报工作 大学图书馆学报 中国编辑 美术 中国高教研究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情报学报 世界民族 中国高等教育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美术研究 教师教育研究 中国书法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装饰 统计研究 国外社会科学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地理研究 资源科学 中国教育学刊 数理统计与管理 舞蹈 中国体育科技 中国音乐学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音乐研究 中国工业经济

2.计分规定:我校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和唯一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按 100%的标准计分,所得计分记通讯作者。

3.我校教师被聘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其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受聘学校为第一单位,我校教师作为第一通讯作者,且我校为第二单位发表的成果,按 40%计分。研究生导师须提供法人单位的聘书(聘任文件)、研究生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宜宾学院学报》刊发的文章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和收录的,对该论文的责任编辑计 2 分,文章论点被摘编(要)的责任编辑计 1 分。

5.期刊收录实行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数据库为准。SSCI/A&HCI 分区以 Thomson-ISI 发布的 SSCI 和 A&HCI 为基本依据;CSSCI来源期刊和集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为准;SCI 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国家科学图书

馆)最新 JCR 期刊分区数据库中的大类分区执行。

6.所有收录必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开具检索报告。

7.所有学术期刊的增刊不属 A、B、C 三类中的任何一类。

第四条 科研项目

1.计分标准。我校为依托单位、我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根据实际到账经费(项目立项经费扣除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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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项目分两次计分,在立项当年计 40%,按期结题当年计剩余的 60%。若项目延期结题、被终止或撤项的,不再计剩余的 60%。

3. 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合作单位承担的国家部委及科研主管机构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 70%、65%、60%、55%、50%、45%的比例计;我校为第二到第五合作单位承担的四川省政府部门及科研主管机构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 60%、55%、50%、45%的比例计;我校为第二、三合作单位承担的宜宾市政府部门或科研主管机构的项目,基础分分别按 50%和 30%的比例计;计分标准和加分条件不变。

第五条 研究、咨询、调查报告 只对被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职能部门采用

的研究、咨询、调查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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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及计算机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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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为第二权利人或品种权人的发明专利、动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的按上述标准的 40%计分。

 

第七条 被采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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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单位参与制定的,分别按相应计分标准的 90、85、80、75、70、65、60、55、50%计分。

第八条 科研成果转化及应用已实现的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其他技术转让)及成果转化,按实际到账经费 2 分/万元的标准计分。

第九条 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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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成果登记证书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鉴定,分别按 70、65、60、55、50、45、40、35、30%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鉴定,分别按 60、55、50、45、40、35%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四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鉴定,按 50、45、40%的标准计分。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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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校为第二到第十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成果奖,分别按 80、75、70、65、60%、55、50、45、40%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到第七完成单位的省部级成果奖,分别按 70、65、60、55、50、45%的标准计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市厅级成果奖,按 50%的标准计分。

4.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 音体美业绩

音体美专业教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作品按相同级别的学术论文计分,同期刊物发表多幅(件)的只计 1 幅(件),编著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作品不予计分;出版个人作品专集(音像出版物、曲集、画册等)每部(本)计 10 分,主编作品集(音像出版物、曲集)每册计 5 分。

1.认定音体美业绩的基本要件 

(1)参展(赛、演)或作品以宜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需提供竞赛通知、竞赛规程、竞赛秩序册、评奖办法、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3)体育竞赛获奖证书是以一、二、三等奖注明的,分别按第一名的 70%、第二名的 50%、第三名的 30%计分。 

2.音乐类业绩 

(1)全国性

一类: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新闻出版总局、教育部、中国文联及中国音协举办的专业表演及比赛每项计 20 分,获一等奖计30 分、二等奖计 20 分、三等奖计 10 分;

二类:参加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的举办的相关比赛每项计 10 分,获一等奖计 20 分、二等奖计 10 分、三等奖计 5 分。

(2)全省性

一类: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音协、省电视台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 8 分。获一等奖计 12 分、二等奖计 8 分、三等奖计 4 分;

二类:参加由省音协下属协会、学会,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举办的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 4 分。获一等奖计 6 分、二等奖

计 4 分、三等奖计 2 分。

(3)区域性

参加由川南片区多所高校联合、市级宣传及文化部门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每个项目计 2 分。获一等奖计 4 分,二等奖计,2 分、三等奖计 1 分。我校单独举办的专业表演或比赛不计分。

3.体育类业绩 

(1)全国性

一级: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每届计20 分,获第一名计 30 分、第二名计 20 分、第三名计 15 分、第四名计 10 分、第五名计 8 分、第六名计 6 分、第七名计 4 分、第八名计2 分;获团体奖按上述相应名次的 200%计分;

二级: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参赛每届计 10 分,获第一名计 20 分、第二名计 15 分、第三名计 7 分、第四名计 5 分、第五名计 4 分、第六名计 3 分、第七名计 2 分、第八名计 1 分;

三级: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参赛每届计 8 分,获第一名计 15 分、第二名计 10 分、第三名计 6 分、第四名计 4 分、第五名计 3 分、第六名计2 分、第七名计 1 分、第八名计 0.5 分。

(2)全省性

一级:参加四川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每届计 8 分,获第一名计 20 分、第二名计 15 分、第三名计 7 分、第四名计 5 分、第五名计24 分、第六名计 3 分、第七名计 2 分、第八名计 1 分;获团体奖按上述相应名次的 200%计分;

二级:参加四川省教育厅及其体育卫生艺术处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每届计 6 分;获第一名计 12 分、第二名计 9 分、第三名计 7 分、第四名计 4 分、第五名计 12 分、第六名计 1 分;

三级:参加四川省体育局或四川省教育厅与其他省级单位或省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每届计 4 分;获第一名计 10 分、第二名计 7 分、第三名计 4 分、第四名计 2 分;

(3)区域性

参加省际间有关高校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省内片区的单项体育竞赛,获第一名计 6 分、第二名计 4 分、第三名计 2 分;

4.美术类业绩 

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计 30 分;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计 15 分;被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计10 分(每次收藏限计一件,不再与“展赛”重复计分)。美术(含书法、设计、摄影摄像)专业教师创作的作品(必须提供能证明作品创作人系我校教师的依据)参展及获奖的,按下列标准计分。

(1)全国性

一类:入选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国际知名美展参照本条执行),每幅(件)作品计 30分,获金奖计 50 分、银奖计 30 分、铜奖计 20 分、获优秀奖计 10 分;

二类:入选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联合或独立不定期举办的单项展览,每幅(件)作品计 20 分,获金奖计 20 分、银奖计 12 分、铜奖计 6 分、获优秀奖计 2 分;

三类:入选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下属各协会、学会主办的单项展览,每幅(件)作品计 10 分,获金奖计 15 分、银奖计 10 分、铜奖计 4分、获优秀奖计 2 分。

(2)全省性

一类:入选由省级美术家协会、省级文化厅举办的综合展览,每幅(件)作品计 8 分,获金奖计 15 分、银奖计 10 分、铜奖计 5 分、获优秀奖计 2 分;

二类:入选省级专业协会、教育厅主办的(单项)美展,每幅(件)作品计 4 分,获金奖计 10 分、银奖计 6 分、铜奖计 1 分。

(3)区域性

入选市级专业协会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单项)美展,每幅(件)作品计 1 分,获金奖计 2 分、银奖计 1 分、铜奖计 0.5 分。以上展赛评奖无等级仅有“优秀”和“入选”奖项的赛事,“优秀奖”视为“三等奖”(需提供展赛通知和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其他科研业绩

1.举办的校内学术讲座我校教师在校内举办的学术讲座每场计 1 分,计分讲座每人每年不超过 2 场。

2.申报的高级别项目、成果奖(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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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项目和成果奖通过学校形式审查的,计 50%,通过学校推荐上报或项目主管单位接收的,再计 50%。

第三章 计分分解 

第十三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我校教师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业绩可分解计分,由负责人、主持人、通讯作者或主编等提出分解方案,但必须是项目组成员、署名作者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其它科研业绩,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计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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