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20]17 号
宜宾学院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0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推动学校的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科研项目管理的最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以“宜宾学院”为牵头或
参与单位,获国家各级科研计划资金、或获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个人委托、或获我校自筹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对无资金进入学校账户和未办理备案审核的科研项目,不予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协同负责、
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部(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机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学科建设与科技处(下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会同计划财务处(下称“计财处”)指导科研项目预决算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管理工作。
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使用,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下称“国资处”)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项目研究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审计,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过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和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与相关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二级学部(院)是科研活动的主体,负责本部门科
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规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分类分级
第六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横向和校级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获国家各级科研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纳入纵向项目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 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及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社会服务,双方依照合同(协议) 约定,经费由委托方提供的科研项目。
(三)校级项目是指学校筹集经费资助,由科技处进行管理或报科技处备案的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认定为校级项目。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三级。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包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科学研究项目、其他部委研究项目、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等。
(三)市厅级项目包括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宜宾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四川省相关厅局项目、省部级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等。
科研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课题),有经费资助的均降一级认定;无资助经费(宜宾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除外)的,项目组按国家级项目 5 万元/项、省部级
项目 2 万元/项、市厅级项目 0.5 万元/项自筹经费(经费进学校账户)后,学校按相应级别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与备案
(一)纵向项目必须在科技处统筹下,由二级学部(院) 组织申报,申报材料交科技处备案。
(二)与外单位合作申请项目时,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任务分工、经费预算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事宜。科研合作协议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交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二级学部(院)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计划任务
(合同)条款,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接受检查和监督,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各种报告和材料。
第十条 经费管理及配套
(一)经费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经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无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学校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经费配套。学校将对部分纵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
(到账经费扣除合作研究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的 20专项用于学校科研助理岗位的劳务费。
1.国家级项目
(1) 资助经费低于 50 万元的,按 1:1.2 配套。
(2) 资助经费 50 万元(含)以上的,配套 60 万元。
(3)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配套。
⒉ 省部级项目
(1)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按 1:0.6 配套,最高限额为 12 万元;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配套经费额度及比例的,按主管部门要求配套。
(2)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低于当年四川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最低资助额度的,学校补齐后不再配套;资助经费高于当年四川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最低资助额度的,按 1:0.6 配套,最高限额为 12 万元;主管部门有配套经费明确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配套。
(3) 教育部科学研究项目,科技类项目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的规定执行;人文社科类项目按 1:1.2 配套,最高
限额为 12 万元。
(4) 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项目按 1:0.6 配套,最高限额为
12 万元。
⒊市厅级项目
国家部委科研平台项目、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四川省相关厅局项目按 1:0.4 配套,最高限额为 6 万元。宜宾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其他认定为市厅级的项目不予配套。主管部门有配套经费明确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配套。
⒊ 其他规定
(1) 所有配套经费单独建账,单独预算,其中间接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 20。
(2) 我校为第一至第五合作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根据实际到账经费,分别按 1:0.5、1:0.4、1:0.3、1:0.2、1:0.1 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最高限额也是对应限额的50、40 、
30 、20 、10 。
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规定标注“XX 项目
(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学校法人行为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和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为认定依据。合同按学
校的规定办理,并在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按计划开展研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二级学部(院) 和学校的检查、监督。在履行合同时,需变更事项,终止、撤项合同的,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组协调委托方组织验收,并由委托方出具证明材料。项目组在验收后 1 个月内将验收材料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签订协议后,经费统一进入学校账户,单独建账,按合同约定的预算使用,并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而设立,由学校筹集资金进行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社会发展需
求,提升我校竞争力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
转化、科研创新能力建设等科研活动。
校级项目主要包含科研启动项目、预研项目、培育项目和重点专项等四个项目类别。校级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3 年。
(一)科研启动项目。重点资助学校引进的高职称和博士
(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等人员,研究内容需符合我校学科规划和科研发展需要。此类项目的管理详见《宜宾学院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二)预研项目。重点支持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前期基础较好及能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
究,以产出高水平成果和争取高级别项目的主要目标。
(三)培育项目。重点资助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没有获得过项目资助科研人员,旨在提升其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重点专项。是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设置的研究项目。主要有成果转化专项、学术著作出版专项、思政专项、党建专项、发展规划专项等。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和资助范围。科技处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绩效目标及资助经费等事项。
第十九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科技处或相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二级学部(院)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并签署意见。
(三)科技处或相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学术委员会审核。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条 过程管理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交二级学部
(院)初审后交科技处审批。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如需调整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二级学部(院)审核
后报科技处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一般
不超过 1 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累计不
超过 2 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项目,收回全部经费,并对承担项目二级学部(院)和项目负责人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
2.项目到期(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一年以上仍未
结项验收的。
3.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项申请的。
4.没有通过结项验收的。
5.项目负责人退休或离开我校且无法按计划完成科研目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结项验收。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
准的延期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主动提交结项验收申请、研究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经二级学部和科技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材料。
(一)项目形成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宜宾学院 XX
(项目类别)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项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二)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半年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为宜宾学院,二级
学部(院)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诚信、保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 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保护技术秘
密。泄露技术秘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按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计算科
研业绩和给予科研专项奖励。科研人员和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涉及失信行为的项目,不得作为任职条件、科研奖励、岗位考核的有效依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任务执行不力、拖延进度或违规使用经费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除每年发文公布项目信息外,视事件性质和情节轻重,报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因任务执行不力、无故拖延进度或违规使用经费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视事件性质和情节轻重,除依法依规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部(院)相应的处理。
(一)无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因主观原因中断执行的项目, 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委托)部门规定予以处理。
(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经申请
并获项目主管(委托)部门批准终止的,学校将取消科研业绩计分、科研绩效支出和科研专项奖励,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逾期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导致学校新项目申报受限的,学校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完成项目结项工作,减少该部门今后两年相应项目的推荐名额;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项工作的,取消科研业绩计分、科研绩效支出和 3 年相应项目的申报资格,收回已发放科研专项奖励。
(四)项目执行不力导致项目被主管(委托)部门强制终止或撤项的,学校收回已发放科研专项奖励,取消科研业绩计分、科研绩效支出、3 年相应项目的申报资格和因该项目获得的荣誉和待遇;影响当年新项目申报的,学校将减少所在部门今后两年相应项目的推荐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的
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