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20]12 号
宜 宾 学 院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0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率,
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最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含团队,下同)经费是指
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计划财务处(下称“计财处”)、学科建设与科技处(下称“科技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下称“国资处”)、审计处、纪委纪检监察室及各二级学部(院)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
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和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接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委托)部门要求,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
全面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经科技处或项目主管(委托) 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主管(委托)部门有明
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项目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预算。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所有开支科目一般不设比例限制。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列明细表格,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可不提供预算测算
依据。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校级科研项目和我校建设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开放基金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的 20,配套经费的间接费用支出不超过配套经费的 20。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暂不预算管理费,但学校配套
项目经费的 20专项预算为科研助理岗位的劳务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预算。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项目任务自主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主管(委托)部门对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项目经费中的设备费不得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委托)部门或科技处按规定审批后,交计财处调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需出具增值税发票的,税费暂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签批。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归属到二级学部(院)。
非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含二级学部(院)党总支负责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由依托二级学部(院)行政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是二级学部(院)行政负责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的,由二级学部(院)党总支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我校为牵头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凡需向合
作单位拨付科研经费的,须在项目申报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及经费分配等事项,由项目主管(委托) 单位批复。
第十三条 设备费和实验材料费支出。
一次性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 2 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和实验材料,项目组可自行组织选购(保存询价记录备查),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和要求组织验收、办理资产入库(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设备归属为委托方的,可不办理资产入库)。报销时提供发票,如发票上未列有明细还需提供税控清单。对于难以取得发票的实验材料费报销,应出具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报销相关费用。
一次性购买单价或批量总价 2-20 万元(含)的设备和实验材料,项目组可按程序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置(需留存价格比选的原始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部门按规定和要求组织验收、办理资产入库(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设备归属为委托方的,可不办理资助入库)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验收单、购货合同和销售单位相关证件复印件。
一次性购买单价或批量总价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实验材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购置和验收,报销时提供发票、验收单和购货合同。
进口仪器设备和易制毒、易制爆目录内实验材料购置,按国家管理规定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四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测试化验加工费单价或批
量总价在 2 万元以下的,项目组在确保相关性和经济性的前提
下,可自行确定测试化验加工机构;单价或批量总价在 2 万元
(含 2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组在留存价格比选、专家论证记录前提下组织比选, 需签订委托测试合同。
第十五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支出。
(一)图书购置。单批次价格 1 千元以下需到图书馆进行登记,办理长期借阅手续,负责人调离我校时退回学校;单批次价格 1 千元(含)以上的需到图书馆进行登记,并办理入库
(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文献不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如发票上未列有明细还需提供清单。
(二)著作出版。所有人文社会科学著作在出版前签订意识形态承诺书,理工农医类学术著作在出版前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出版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著作,由项目组自行联系出版社协
议出版;出版金额 20 万元(含)及以上的著作,须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三)加强论文发表经费支出管理。单篇论文发表支出版面费超过 2 万元人民币的,需二级学部(院)学术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列支。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代写、代投的服务费或代理费。
(四)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于纵向和校级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估后方可申请专利,相关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于横向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十六条 差旅费支出。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凭票据实报实销。正高职称人员可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教职工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学生乘坐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未按本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上限是学校差旅管理规定标准的 120,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特殊事项。
1. 科研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用车辆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时公杂费减半。
2. 因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或受邀参加相关会议等,若对方提供住宿,或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书面说明情况, 经项目负责人确认,10 天以内按规定计发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超过 10 天的,应提供合作单位或会议举办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3. 因研究需要在异地租赁房屋,无法出具住宿费发票的,
必须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房屋租赁凭材料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经二级学部(院)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报销租房费、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4. 从事野外调查、野外作业等,难以取得正规发票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部(院)行政负责人审批后,除城市间交通费外,其它费用按照 400 元/人·天的包干,在野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相关票据及野外差旅证明,报销时均应交计财处。
5. 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不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余人员” 的标准。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
组织召开与项目研究内容、任务密切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项目协调、座谈、检查、答辩、评审、验收等科研业务会而发生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赁、会议代表接送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符合规定考察的交通、文件资料印刷、办公文具、同声传译翻译、同声传译设备租赁及医药等费用)。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科研项目会议规模一般不超过 50 人,会期(含报到)不超
过 3 天,会议费综合限额标准为 600 元/人·天。
第十八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研
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㈠间接费用单独划拨的,按划拨金额用于项目组的科研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不足的部分由学校补齐,奖励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科研专项奖励的规定执行。
㈡间接费用未单独划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项目资助或配套经费中的绩效支出在项目立项当年支出不超过 50,项目完成且通过主管(委托)部门或科技处审核达到验收条件后支出剩余部分。
2. 配套经费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领取的比例不超过
50 。
3.所有绩效支出需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决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结题验收要
求,对照预算批复及财务实际收支明细,完成项目收支明细账打印、决算报表及经费使用说明编制,在审计、计财和科研管
理部门协助下,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结余经费管理。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校级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及配套经费结余经费,自通过结题验收后两年(从结题验收后的次年开始计算)内留项目组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且只限直接费用支出,两年后仍有结余的,学校收回结余经费并按原渠道退回或归入学校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留项目组继续用于项目研究,也可将结余经费全部用作完成人的劳务收入或科研奖励。
完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横向项目完成人的奖酬金提取,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国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主管
(委托)部门的要求处理,学校收回结余配套经费和资助经费。
第五章 责任监督及其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保证研究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变相转拨项目经费,不得借科
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拨给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组织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的,除按相关要求办理
手续外,还需将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交回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
家有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