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20]14 号
宜宾学院关于印发《宜宾学院高层次人才“启航” 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宜宾学院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宜宾学院
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有关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科研兴校、服务强校”战略,为引进人才创造
良好的科研条件与环境,提升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同时规范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人才引进实际情况, 特制定宜宾学院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简称:“启航” 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申报及立项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为我校在职人员,且无在研校级科研项目的下列人员之一。
(1)学校新引进的正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
(2)获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来校或回校工作 3 年内完成科研启
动项目的申报并立项,超过 3 年,学校有权取消其高层次人才“启航”计划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三条 “启航”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围绕学校“申硕”、“升大”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围绕国家、四川省及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重点、难点等开展的学术水平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流程为:个人申报、二级学部(院)
审核、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签订任务书。未通过评审者,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启航”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与该项目研究直接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劳务费发放人员不包括有工资收入的学校在职人员)、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
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有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学校将撤销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
第七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按照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当年或人才引进当年的文件或政策执行。在学校文件规定的资助
经费范围内,项目一经立项,第一年按资助经费总额的 30予以拨付(以万元为单位取整),通过中期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划拨后期经费。所拨经费须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完成经费使用结算和报账,否则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以及下达的科研任务,如果与学校签订有
专门任务约定的《工作协议书》,以《工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考核时间以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时间为开始时间,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度、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负
全面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研究任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应在计划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内向学科建设与科技处提出延期申请。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需退回所拨付的全部经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项目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变更,须事先经
科技处批准。项目负责人因故一年以上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按项目终止或撤项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考核
第十一条 科技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结题验收并出具结
题证明书。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研究总结、经费决算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半年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宜宾学院启航计划
项目(项目编号)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项目研究所取得成果(含论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成果归属、成果署名(XXX 项目资助)、成果发表、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项目成果或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结题考核绩效目标
以下考核绩效目标为结题基本条件,满足基本结题条件的项目按最低启动经费标准予以资助。有更高结题条件的项目资助经费在规定范围内可适当提高。
(1)理工农医类
除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A3 论文 2 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下同),或获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成果转化 1 项(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下同)外,还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我校为牵头单位,申请人为负责人获省部级(含)以上项目(不含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下同)1 项;
②承担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达 100 万元;
③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A3 论文不少于 6 篇,或获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成果转化 2 项。
(2)人文社科、体育艺术类
除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A3 论文 2 篇,或出版 B 类专著 1 部,还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我校为牵头单位,申请人为负责人获省部级以上项目 1
项;
②承担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达 60 万元;
③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A3 论文不少于 6 篇,或出
版 A 类专著 1 部。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科研经费投入取得良好绩效,用于“启航”计划项目结题的所有成果,不得再次在校级其他任何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和学科专业建设等项目的结题验收中作为结题硬性指标条件使用。一经发现,按学术不端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不能按期结题者,可提出申请延期结题, 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一年后仍不能达到结题条件的,学科建
设与科技处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终止或撤销处理。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学校。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科研启动项目管理条款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2019 年以前立项的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管理和项目过程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结题任务按原任务书执行。
第十八条 此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