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20]16 号
宜宾学院关于印发《宜宾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宜宾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宜宾学院2020 年 7 月 1 日
附件
宜宾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按联合培养协议或兼职指导教师与招生单位的协议,学生在学籍所在单位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 来我校开展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生。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是具有被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聘任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证书或文件的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应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栏内被署名。
第五条 研究生人数由学校与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共同确定,各学部(院)负责统一申报。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每届可指导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4 名,每届可指导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2 名。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各学部(院)、相关职能部门和指导教师共同完成。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科技处的职责:
(一)负责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研究生培养名额计划。负责指导教师遴选、资格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研究生入校报到事宜,包括住宿安排、一卡通办理等。
(三)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跟踪,对指导教师制定的培养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研究生专项工作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向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通报研究生在我校违纪情况。
(六)负责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研究生论文归档和相关档案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
(九)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校园文体活动等。第八条 研究生所在学部(院)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日常纪律、安全和考勤管理工作,办理研究生请假、销假手续,各学部(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违纪情况上报,如有研究生出现违纪情况, 学部(院)应及时上报学科建设与科技处。
(三)负责为研究生创造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研究生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工作均在学部(院)完成。
(四)负责安排研究生党团组织生活,研究生的党团组织生活及学术社团活动统一纳入学部(院)党总支管理和安排。
(五)负责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的审核管理。第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科研方法、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二)负责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经费使用, 发表论文,成果登记,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环节,并到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备案。
(三)负责组织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活动。
(四)督促研究生向学科建设与科技处提交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发表的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原件或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在内的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五)负责每年向学科建设与科技处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总结和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生处职责:
(一)负责安排和管理研究生宿舍。
(二)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审核及发放。
(三)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四)负责研究生意外险的办理。
第四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部(院)、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二)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报联合培养单位研究决定。
(三)入校报到均须凭本人学生证或者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学科建设与科技处领取报到表,经研究生导师签名、所在学部(院)认定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报到后,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协调,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手续。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免费安排住宿。
(四)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学科建设与科技处领取离校手续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五)在我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无法参加者,应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病假必须持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两周以上(含)者必须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一周以上(含) 者须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学科建设与科技处备案。研究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须向导师报告,并向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要求: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的时间一般为 1-2 年。
(二)认真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各项学术研究任务。
(三)学位论文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具体要求按学籍所在单位和联合培养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五)研究生的论文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方可发表。
第十三条 学校为来校学习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以及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并由导师负责实验药品、实验元器件、有关耗材和实验设备的使用费用,保证研究生顺利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且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承担有市厅级及以上项目,在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不少于 10 万元,人文
社科类不少于 4 万元,获聘后须到学科建设与科技处进行备案认定, 相关经费发放与政策执行按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获聘的导师(含第二导师)须列入相关学校的导师队伍,纳入相关学校硕士生导师评估考核范围。并以导师身份实际履行导师职责,参加所在学位点(导师组)的学术活动和硕士生培养各个环节的工作,如硕士生培养计划制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须严格按照挂靠单位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办理。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生没有达到研究生学籍所在单
位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的,将取消其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资格,并不支付导师的培养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教学、管理及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等,纳入年度预算, 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包括:
(一)导师劳务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导师的发放标准合计为20000 元/生(分 3 年发放);我校教师作为第二导师的发放标准为
6000 元/生(研究生毕业后一次性发放)。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来我校从事研究和学习的时间少于一学期的,导师劳务费标准减半执行。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3000 元/年·生,研究生到校后拨付。培养经费由导师统筹管理,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必要的研究设备、原材料、专业图书及相关资料;参加学术会议、查阅资料等差旅费; 毕业论文印刷、评阅以及论文答辩等相关费用。培养经费的使用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部(院)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时由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部(院)负责人分别签字批准后到计财处报账。不在我校学习和住宿的研究生,不发放培养经费,每学期可报销两次校际往返差旅费,经费由科技处统筹管理。
(三)研究生管理费:按到校研究生数计算,1500 元/年·生, 限二、三年级,按年度发放。由二级学部(院)、科技处、学生处按 60
、20
、20
比例分解。
(四)凡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一律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政策
(一)入学奖学金:凡考取以我校名义招生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我校导师为第一导师)的研究生,每生一次性奖励 8000 元/人。
(二)生活补贴费:500 元/月·人,根据在校实际时间发放, 发放年限上限为两年,每年十个月。
(三)助研岗位津贴: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课题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助研的岗位由导师、课题组设置,津贴由有关导师和课题组从科研项目经费(劳务费)中支出,津贴标准为理工科不低于 300 元/月·人,文科不低于 200 元/月·人。
(四)专项奖学金: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以宜宾学院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专利等各类科研成果,可按宜宾学院科研专项奖励管理办法申请专项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宜宾学院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宜学院科发[2015] 58 号)、《宜宾学院与西华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宜学位办[2015]2 号)、《宜宾学院与西华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宜学院科发[201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