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艺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严格劳动纪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感,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宜学校人(2019)63号文件《宜宾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修订)》,美术学院召开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劳动纪律及规范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应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思想,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三条 全院教职工应顾全大局,团结共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应严格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因故外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全院教职工上班时间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利用办公电脑进行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严禁工作时间私自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的工作,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教师应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工作,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全院教职工上班时须着装庄重、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在学校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严禁打骂斗殴,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和使用手机。
第二章 考勤
第八条 全院教职工除未承担管理职能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外,其余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
第九条 全院教职工 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包括教职工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等集体活动和组织生活考勤,坐班人员上下班考勤,专任教师上下课考勤。
第十条 我院设兼职考勤员两名,负责全院人员的考勤及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公假、事假、病假、生育假、丧假、出国出境、学历教育、进修学习、旷工等)必须据实填报,(一名负责教职工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等集体活动和组织生活的考勤和汇总,一名负责行政坐班人员和工作室技工上下班、专任教师上下课的考勤和汇总),学院办公室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勤情况通过校园网OA系统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因生育、因丧、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在校园网OA系统上请假,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请病假者,须提供具有诊断该病资质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十四条 出国出境、进修学习者须完成学校关于出国出境、进修学习文件规定的手续后再按请假程序完清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党委组织部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人事处备案。
(二)除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的教职工请假,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我院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我院党政负责人会商审批,人事处备案。
3.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我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审核,报联系或分管我院的校领导审批。
4.请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审核,报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
5.请假超过一个月,由我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审核,报联系或分管我院的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第十六条 请假公示。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须在我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7天内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销假。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内的,请假期满后自行回我院销假,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及以上的,请假期满后需持我院上岗证明到人事处销假。产假期满者需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到学校计生办核算产假时间后再到人事处销假。
第四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九条 全院教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星期六、星期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节等。
(二)寒暑假。
(三)生育假:含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职工生产或流产,可休产假,具体产假时间由校计生办根据职工个人情况和医院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休15天护理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休节育假。
(四)病假:教职工患病或受伤,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养,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实行十二个月为周期的累计计算办法,即:每个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来确定一年中病假的天数。病假期间存在的休息日和节假日等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五)事假: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确因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时间的计算办法与病假相同。
(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我院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婚假。
第二十条 待遇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切待遇照发。
(二)寒暑假
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全额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
(三)生育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护理假、节育假、哺育假期间一切待遇照发。
(四)病假
1、教职工因公(工)负伤在住院期间,享受同类职务在岗职工待遇。
2、教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院自行决定。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教职工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来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来校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绩效工资停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5、教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我校其它生活福利待遇。
(五)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1—3次,每次按100元扣发;3次以上每次扣发200元。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丧假
教职工在规定的丧假期间,一切待遇照发。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新聘用的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和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二)教职工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教职工休完病假后能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三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行
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4.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5.坐班人员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 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不参加或超过两次临时请假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活动等集体活动和组织生活者,每次按考勤旷工一天计算。
7.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200元,旷工2天扣发400元,旷工3天及以上者(含3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30%,旷工5天及以上者(含5天)当月绩效工资停发,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8.教职工因子女、配偶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病需请护理事假,与病假相同对待。
9.紧急会议事假,因临时性的紧急会议,事假超过3次(含3次)及以上,每次事假扣发50元。
10.教职工政治学习、各种工作会议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50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院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学院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美艺学院
2019年2月22日